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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5-25     浏览次数:1878

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称为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缩写:HIP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境内的机关企事业法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和教育协会会员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知识产权;提高会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水平;促进会员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带动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增强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省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不断改善;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开展国内外的企事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和维护本行业领域职业道德;促进会员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郑州花园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高会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管理、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经验,提高会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水平和层次,拓展其工作范围与内容,强化会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研究并实施会员知识产权保护自律行为规范;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协助政府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处理涉及会员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有关诉讼,对会员及会员间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

(五)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在境内外组织开展各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培训、信息、咨询及法律等方面的服务;适应会员需要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和组织境内外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七)引导发展各地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工作,并对各地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予以业务指导、提供信息、组织和参加有关活动;开展面向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协助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的行业协会开展会员知识产权自律规范活动;

(八)开展与境内外相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内外同类团体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九)开展调查研究,就企事业单位所需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和做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协调建议;

(十)编辑出版会刊及组织编辑有关书刊、音像资料等,介绍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动态和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信息;

(十一)举办本会的年会及其它需要协会组织开展的业务会议;

(十二)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授权行使的职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河南全省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又被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是指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团体会员是指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地方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个人会员是指提出入会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事业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或有关负责人、具体从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以及知识产权界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具有良好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复印件;

(三)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包括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及执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和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上公布

(一)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在知识产权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开拓企事业知识产权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和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团体会员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的议案;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企业会员的代表除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序。如发生会长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务时,经主管部门同意,由排序第一位的副会长接任会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的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行业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的日常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需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6129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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